- 建筑工程工程教育网,建筑网校:一级建造师,二级建造师,造价工程师,监理工程师,安全工程师,咨询工程师 培训火热报名!
- 建筑设计 |
- 室内装饰 |
- 建筑施工 |
- 考试用书 |
- 工程管理 |
- 其它书籍 |
|
|
一、行政许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十四条。
二、行政许可条件
1、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,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;
2、受聘于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;
3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。
三、申请材料目录
1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;
2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;
3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;
4、身份证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。
四、行政许可程序
1、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;
2、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,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;
3、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(注册中心)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,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;
4、建设部进行审核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;准予注册的,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《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》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。
五、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。
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,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;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,可延长十个工作日。
在线反馈与留言 | 关于我们 | 联系方式 | 广告服务 | 免责声明 | 友情链接 | 培训联盟 | 会计书城 | 中华会计网校联盟 |
招生业务及广告合作QQ:8700246 E-mail:[email protected] 联系电话:010-88685070 CopyRight © 2007-2008, CNGCW.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筑工程教育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0334号 |